
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使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因地制宜地采取防范措施,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在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電力設計。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環境:
一、礦井井下;
二、制造、使用或貯存火藥、炸藥和起爆藥等的環境;
三、利用電能進行生產并與生產工藝過程直接關聯的電解、電鍍等電氣裝置區域;
四、蓄電池室;
五、使用強氧化劑以及不用外來點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質的環境;
六、水、陸、空交通運輸工具及海上油井平臺。
第1.0. 3條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力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爆炸性氣體環境
第2.1條-般規定
第2.1.1條對于生產、加工、處理、轉運或貯存過程中出現或可能出現下列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環境之一時,應進行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電力設計:
一、在大氣條件下,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等易燃物質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二、閃點低于或等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三、在物料操作溫度高于可燃液體閃點的情況下,可燃液體有可能泄漏時,其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
第2.1.2條.在爆炸氣體環境中產生爆炸必須同時存在下列條件:
一、存在易燃氣體、易燃液體的蒸氣或薄霧,其濃度在爆炸極限以內;
二、存在足以點燃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火花、電弧或高溫。
第2.1. 3條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
一、首先應使產生爆炸的條件同時出現的可能性減到Z小程度。
二、工藝設計中應采取消除或減少易燃物質的產生及積聚的措施:
1.工藝流程中宜采取較低壓力和溫度,將易燃物質限制在密閉容器內;
2.工藝布置應限制和縮小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并宜將不同等級的爆炸危險區,或爆炸危險區與非爆炸危險區分隔在各自的廠房或界區內;
3.在設備內可采用以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覆蓋的措施;
4.宜采取安全聯鎖或事故時加入聚合反應阻聚劑等化學藥品的措施。
三、防止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形成,或縮短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滯留時間,宜采取下列措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