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范》局部修訂條文
一部分 局部修訂條文及條文說明
1.0.3 本規范不適用于下列管道的設計:
1.0.3.1 (內容無修改)
1.0.3.2 電力行業的管道;
1.0.3.3~1.0.3.7 (內容無修改)
1.0.3.8 城鎮公用管道。
[ 條文說明 ] 第 1.0.3.2 款電力行業的管道也包括核電的管道。輸送粉料或粒
料的氣流輸送管道, 由于其制造上的特殊性, 一般屬于制造廠成套設計范圍。 工
業管道穿越居民區時,應符合城鎮公用管道的有關規定。
2.2 符號
Cs——冷拉比,即冷拉值與全補償值之比
Ttn——主管名義厚度
[條文說明 ]①全補償值的解釋,見本規范第 9.4.1條的條文說明。 ②原 Tm,
更正為 Ttn。
3.1.3 設計溫度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3.1.3.1 管道中每個組成件的設計溫度, 應不低于本規范第 3.1.2.1款規定的需要
大厚度或高公稱壓力相對應的溫度。設計溫度的確定,還應包括流體溫度、
環境溫度、陽光輻射、加熱或冷卻的流體溫度等因素的影響。
設計的低溫度應為管道組成件的低工作溫度, 此溫度不應低于材料的使
用溫度下限。常用材料的使用溫度下限,應符合本規范附錄 A 的規定。
3.1.3.2~3.1.3.6 (內容無修改)
[ 條文說明 ] 根據國內工程設計的實踐經驗和國外引進工程的設計規定, 管道
的設計溫度一般都按高工作溫度適當增加裕量。 由于各種生產流程的差異, 流
體的性質差別,這種裕量只能在工程設計中規定。
第 3.1.3.3 款無隔熱層管道組成件的設計溫度, 是根據散熱情況不同而規定
的,并參照 ASME B31.3 的規定。一條無隔熱層管道中,各組成件的設計溫度用
于強度核算時可以是不同的。3.2.1 管道組成件的壓力—溫度額定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1 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 管道組成件的公稱壓力及對應的工作壓力 —溫度
額定值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選用管道組成件時, 該組成件標準中所規定的額定
值,不應低于管道的設計壓力和設計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