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家建委(75)建施技字147號文和(78)建發施字112號文的安排,由水利電力部和浙江省建委會同一機部、化工部、北京、上海、四川、湖南、江西、陜西、甘肅省(市)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國家建委一九五六年批準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范》第十三篇電氣安裝工程及一九六三年水利電力部批準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范》電氣裝置篇進行了全面的修訂。修訂后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適用于工業與民用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對于礦山井巷、電氣化鐵道、船舶及飛機等有特殊要求的電氣裝置的安裝工程,應按專門規定執行。
在修訂過程中,總結了我國三十年來電氣裝置安裝技術的主要經驗,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與必要的試驗驗證,廣泛征求全國施工,設計、制造、運行等有關單位的意見,經過反復修改,Z后召開審定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范共十七篇,將分篇成冊,目錄如下:
高壓電器篇
第二篇 電力變壓器、互感器篇
第三篇 旋轉電機篇
第四篇 配電盤、成套柜及二次回路結線篇
第五篇 蓄電池篇
第六篇 硅整流裝置篇
第七篇 低壓電器篇
第八篇 起重機電氣裝置篇
第九篇 電梯電氣裝置篇
第十篇 母線裝置篇
第十一篇 電纜線路篇
第十二篇 10千伏及以下架空配電線路篇
第十三篇 配線工程篇
第十四篇 電氣照明裝置篇
第十五篇 接地裝置篇
第十六篇 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
第十七篇 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篇
其中,共十篇,由水利電力部負責組織修訂;第六、七、八、九、十三、十四與十六篇,共七篇,由浙江省建委負責組織修訂。并仍按上述分工,由組織修訂單位負責管理與解釋。
隨著工程建設實踐資料的積累和施工水平的提高,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將不斷涌現,望各單位在執行中認真總結經驗,積極提出改進意見。